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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
2007-9-8 来源:  进入评论

    第十六条  《资格证书》只设正本,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《资格证书》只限本人使用,严禁伪造、涂改、出借和转让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监理师管理组织对《资格证书》持有者每三年复查一次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对《资格证书》持有者的复查结论为“合格”与“不合格”两种:

    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,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,未发生重大过失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为“合格”;

    (二)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,不能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,发生重大过失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为“不合格”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《资格证书》持有者违反《监理办法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,或复查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,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、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约负责赔偿外,《资格证书》管理组织最高给予收缴《资格证书》的处罚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受到收缴《资格证书》处罚的监理人员,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理师《资格证书》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委托单位对所颁发的《资格证书》负责,接受市场的检验与消费者监督。

    第五章  附  则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第十条、第十一条所称“本专业或相近专业”是指与室内装饰监理师相关的专业。其中“本专业”指“室内设计”、“室内装饰设计”、“环境艺术设计”等;“相近专业”指“工业设计”、“工艺美术设计”、“商业美术设计”、“建筑设计”、“工业与民用建筑”、“园林设计”、 “家具设计”、“舞台设计”、“城市规划设计”等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对于长期从事室内装饰设计、施工、材料及监理工作,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、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、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人员,可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考核认定,给予“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”称号,颁发《资深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》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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