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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
2007-9-8 来源:  进入评论

    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,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,以及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监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《监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监理师(以下简称“监理师”),是指取得《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格证书》),受聘于一个单位,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,对室内装饰工程(以下简称“装饰工程”)管理进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本办法所称监理师《资格证书》,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素质、能力与业绩的证明,是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活动、进入市场的职业资格凭证。

    第五条 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。

   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,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,负责本辖区内有的监理师资格管理工作。

    第二章  设立与职责

    第六条  监理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的职业名称:

    (一)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;

    (二)室内装饰监理师。

    第七条  监理师对所监理的装饰工程项目(以下简称“监理项目”)负责,主要职责是:

    (一)对监理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咨询;

    (二)对监理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;

    (三)对监理项目各环节的方案、计划、图纸等文件进行审查认定;

    (四)对监理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;

    (五)对监理项目的重点部位与重要环节进行指导检查;

    (六)对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、组织协调。

    第八条  监理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严格执行《监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。

    第三章  申报与认定

    第九条 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具备相应学历与实践经验、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,均可申报相应等级的监理师《资格证书》。

    第十条  申报“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”资格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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